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庆阳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促进庆阳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月6日市政府三届第58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1日
促进庆阳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庆发〔2015〕11号)精神,积极推进“红色南梁、岐黄故里、周祖圣地、民俗庆阳”四大旅游品牌创建,着力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全市国民经济的新兴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将庆阳建设成为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特色旅游目的地和“西安后花园”,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市内外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在挖掘庆阳旅游文化,创新旅游产品,开拓旅游市场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获得奖励扶持。
二、奖励资金来源
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三、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品牌创建奖
1. A级旅游景区。对新评为国家5A、4A、3A、2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 星级饭店。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 农家乐。对新评为甘肃省五星、四星、三星、二星的农家乐,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
4. 旅游示范乡(镇)、专业旅游村。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示范乡(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专业旅游村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二)引客入庆奖
市内地接社和市外组团社组织旅游包机、大巴车队、自驾游车队等来庆阳旅游,按照组织人数给予相应的奖励。
1. 市内地接社。市内旅行社组织游客入住星级旅游饭店不少于 1晚,游览2个及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全年接待游客量达到1000人次的,年终奖励1万元;1000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11元给予奖励。全年接待游客量达到3000人次的,年终奖励3.6万元;3000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13元给予奖励。全年接待游客量达到5000人次的,年终奖励7万元;5000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15元给予奖励。
2. 市外组团社。对市外组团社组织游客来庆阳旅游,并交由当地旅行社接待,入住星级旅游饭店不少于 1晚,游览2个及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全年累计输送游客量达到1000人次的,年终奖励2万元;1000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21元给予奖励。输送游客量达到2000人次的,年终奖励5万元;2000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26元给予奖励。输送的游客总数达到3000人次的,年终奖励9万元;3000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31元给予奖励。
3. 旅游包机。从国内引来旅游包机,入住星级旅游饭店不少于1晚,游览2个及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包机人数在50人(含)以上的,奖励组团社0.5万元;包机人数100人(含)以上的,奖励组团社1.5万元。
4. 旅游大巴车队。组织旅游大巴团队游客,入住星级旅游饭店不少于1晚,游览2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人数在60人(含)以上的,奖励0.4万元;人数在100人(含)以上的,奖励0.8万元;人数在200人(含)以上的,奖励2万元。
5. 自驾游车队。组织一次自驾游团队游客,入住星级旅游饭店不少于1晚,游览2个及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车辆在5-10辆且人数20人(含)以上的,奖励0.1万元;车辆在10—20辆且人数40人(含)以上的,奖励0.2万元;车辆在20—40辆且人数80人(含)以上的,奖励0.5万元;车辆在40—80辆且人数150人(含)以上的的,奖励1万元;车辆在80—100辆且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奖励2万元。
(三)宣传文艺作品奖
1. 对开发独具庆阳特色的旅游文化演艺产品,在旅游景区进行常态化演出的旅游企业,年演出达到50场次(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演出达到100场次(含)以上的,奖励1.5万元;演出达到200场次(含)以上的,奖励4万元。
2. 对深入挖掘和弘扬庆阳特色文化,以旅游为主题创作的文学作品,如诗歌、散文、小说、小戏、微电影剧本等,在国家、省级、市级刊物和网站上发表或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市级奖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其他文艺作品,市旅游局每年组织评奖,评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3. 对采取通栏广告、视频贴片广告等形式,在知名网站首页位置进行宣传(广告宣传必须链接至宣传内容页面)的单位,广告期实际点击率超过50万次的,奖励0.5万元;达到100万次的,奖励1万元;达到200万次的,奖励2万元;达到500万次的,奖励5万元。参加网站宣传的单位可以单独或联合的形式申报,但年度内申报单位只能申请1次。
(四)旅游产品开发奖
1. 凡自主开发旅游线路新产品,线路设计合理,推广实施性强,市场认可度高,完全符合庆阳市旅游事业转型提质升级的,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三个等次奖励。
2. 凡自主开发具有庆阳特色的新型旅游商品(纪念品),获得国家专利且投入生产销售的,给予旅游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补贴1万元。特色旅游商品(纪念品)开发奖励每家旅游企业总额不超过5万元。每年根据市场销售情况进行评比,销售额排市内旅游商品(纪念品)前三名的旅游企业,对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
3. 在全国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并形成较大市场影响力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并在当地市场占有一定份额,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获得市级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市场前景看好的,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
(五)年度贡献奖
对我市当年度进入国内旅行社“五百强”,省内旅行社“二十强”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六)金点子奖
凡在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商品开发、旅游线路开拓、旅游文化挖掘、旅游景区策划等方面献计献策,被市政府采用,并发挥出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由市政府聘请为特别旅游顾问,籍贯不在本市的,经本人申请,核准身份后,由市政府聘请为荣誉市民,并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三个等次的奖励。
(七)引进培育人才奖
在庆阳市内旅行社工作的导游员,获得高级、中级导游资格的,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通过国内民族语言(除汉语)或外语导游资质考试的,奖励1万元。新获得或引进的全国、全省优秀导游员从事旅游工作,与本市旅游企业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
四、奖励条件
(一)在电视媒体、平面媒体、网络媒体进行宣传推广庆阳旅游,宣传内容必须以庆阳的旅游资源或产品、线路为主题,时间不少于2个月,且必须包含城市名称“庆阳”字样。
(二)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星级农家乐、旅游示范乡(镇)、专业旅游村,在各评定机构等级批准文件下发后给予奖励。
(三)旅游商品获得国家级、省级评奖后,有相应的旅游商品专营店,凭奖励证书给予奖励。
(四)旅游包机、自驾游车队游客必须为同时抵达,且能够随团全程游览。
五、项目申报材料
(一)在电视媒体、平面媒体、网络媒体进行旅游形象宣传的奖励申报,需提供相应的合同、发票、汇款凭证、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等。
(二)新评定的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星级农家乐、旅游示范乡(镇)、专业旅游村、旅游商品获奖等奖励申报,需提供各级评定机构或权威部门的批复文件、证书等。
(三)组织旅游包机、旅游大巴车队、自驾游车队来庆阳旅游的奖励,采取一团一报,由组织单位申请。需要提供租赁合同、旅游业务合同确认件、相应的旅游发票、住宿发票、门票签单及汇款凭证等。
(四)旅行社奖励,需提供旅游业务合同、相关旅游发票、住宿发票、游览景区(点)发票、门票存根或加盖景区(点)公章的门票签单等。
(五)在门户网站宣传奖励,申请单位必须在广告投放前期提供广告投放方案、宣传内容素材,并通过审核,以便正确把握宣传内容和方向;广告投放中期由市旅游局进行查看,以便审定是否达到相关奖励条件;广告投放后期提供正规广告投放合同书以及与合同金额相当的正规发票,同时由申报单位提供网站广告商出具的官方《广告效果报告书》。
六、申报方法和要求
(一)申报方式。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供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市旅游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备案。
(二)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将不予受理。
(三)申报单位发生重大旅游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旅游投诉事件的,取消奖励资格。
七、审批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将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后,上报市旅游局。市旅游局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拟奖励情况在庆阳旅游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对核实无误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按照相应的奖励额度兑现奖励。
八、其他事宜
(一)本奖励办法中的单个奖励项目,按照从优但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单个单位在本奖励办法中获得不同项目的奖励,只能依据申报材料领取一次,申报内容不能重复使用。
(二)申报单位应当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市旅游局须派员到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取消其3年内申报奖励资格,并进行公开通报曝光。
(三)本办法由365体育投注网站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3日印发 |
共印16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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